戀愛期間的經濟糾紛該如何解決?
在如今的社會中,戀愛期間男女相互給付財物是一個十分常見的現象,這種行為的性質有時候是贈與,有時候是借貸。由于戀愛期間對戀人的過分信任,通常不會保留給付財物的證據以及記錄,一旦分手就可能因為相關證據不足產生糾紛。
網友咨詢:
戀愛期間男朋友以父親工地出事需要支付醫藥費為由借了我兩萬塊錢,約定時間過后一直說沒還錢,也不肯工作,就偶爾我需要用錢的時候給個幾百一千。后來我發現他還到處借了網貸和高利貸,其中有一處貸款是他以創業期間資金周轉困難為由,由我作為擔保人借的,現在這筆錢也還不出來,我可以起訴告他詐騙嗎?
上海明庭律師事務所李翔律師解答:
上述案例中關于借貸糾紛可以向法院起訴。
戀愛關系不同于婚姻關系,對于戀愛期間的共同財產,如果雙方沒有約定,即按照相應的出資份額來劃分,然而由于戀愛期間的特殊關系,當事人往往沒有刻意保留出資的證據,導致雙方對于到底由誰出資的問題不能提供充足有效的證據。因此,戀愛中的青年男女在戀愛期間應保持必要的冷靜,對自己的出資行為有合理預期,這樣才會減少類似糾紛的發生。
李翔律師解析:
戀愛期間的經濟糾紛如何解決?
1.同居期間財物混同適用《物權法》的共有關系
同居關系不受《婚姻法》保護,不產生夫妻之間的婚姻權利義務。但同居期間雙方因共同生活,發生財物混同的情況,適用《物權法》第八章的共有關系。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2.戀愛期間贈與適用《合同法》,車房在權利轉移前可撤銷
對于戀愛期間贈與的戒指、服飾、包包、金錢等,其性質區別于彩禮。“一般認為戀愛期間的財產贈與,一經交付即完成贈與,贈與人要求返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如果贈與的是車、房,如果沒有辦理過戶登記手續,根據《合同法》第186條的規定,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但辦理了過戶登記手續后,想撤銷贈與,要回房車比較困難。
如果一方認為給對方的錢是借款,應有借條等書面證據,法院可憑借貸關系的證據,要求對方返還。
3.返還彩禮 三種情形應支持
還有一種較常見的糾紛,就是以結婚為目的贈與的彩禮。彩禮是一種特定的婚前財產的贈與,可以看成是附條件的贈與。“確定是否為彩禮性質,要考慮當地風俗習慣,一般不能隨意將彩禮的范圍擴大到所有婚前贈與的財產。”對彩禮的返還,根據最高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條的規定,如果查明屬于下面三種情形,法院應當予以支持: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李翔律師,中華律師協會會員中國法學會會員。畢業于華東政法大學,李律師執業以來辦理過合同糾紛,刑事辯護,婚姻繼承,勞動爭議等案件。秉承對客戶負責、對法律負責的執業原則,收到客戶一致好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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